专栏导语
“新质生产力”是2024年全国两会的焦点之一,指引了中国经济社会的未来发展方向。j9九游会律师事务所响应号召推出“新质生产力系列专栏”,由不同专业领域、行业经验的律师结合各自业务实践发表系列文章,以供参考,敬请期待。
空域是通用航空运行的基础,低空空域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要区域,充足且合理规划的空域,能确保通用航空的飞行活动顺利开展,目前我国空域是如何进行划分的呢?
根据《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的相关规定,依据航空器飞行规则和性能要求、空域环境、空管服务内容等要素,将空域划分为A、B、C、D、E、G、W等7类,其中,A、B、C、D、E类为管制空域,G、W类为非管制空域,具体如下:
A类空域:通常为标准气压高度6000米(含)至标准气压高度20000米(含)。
B类空域:划设在民用运输机场上空。
C类空域:划设在建有塔台的通用航空机场上空,通常为半径5千米、跑道道面—机场标高600米(含)的单环结构。
D或E类空域:①标准气压高度高于20000米为D类空域;②A、B、C、G类空域以外,可根据运行需求和安全要求选择划设为D或E类空域。
G类空域:①B、C类空域以外真高300米以下空域(W类空域除外);②平均海平面高度低于6000米、对民航公共运输飞行无影响的空域。
W类空域:G类空域内真高120米以下的部分空域,适用于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
临时飞行空域与通用航空关系紧密,通用航空依赖临时飞行空域来实现其多样化的飞行任务和发展目标,而临时飞行空域的合理规划和有效管理也能促进通用航空的健康、快速发展,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1、临时飞行空域的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下简称“《飞行规则》”)的规定,我国的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以下简称“《飞行管制条例》”)的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果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因此,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既可能涉及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的使用,也可能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
关于临时飞行空域,现行的相关法规并未给出直接的明确定义,根据《飞行规则》及《飞行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理解:临时飞行空域一般是指为满足特定飞行任务或空域管理需求,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划设的、具有明确范围和用途的航空活动区域。其核心特点包括时效性(通常不超过12个月)、专用性(服务于特定任务)和灵活性(可根据具体需要调整或撤销)。
2、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根据《飞行管制条例》的规定,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该等申请具体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2)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3)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4)飞行活动性质;
(5)其他有关事项。
3、临时飞行空域的使用
根据《飞行管制条例》的规定,临时飞行空域的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的性质和需要确定,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因飞行任务的要求需要延长使用期限,则应当报经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的同意。如果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完成后,则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其申请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即行撤销。
此外,已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个人因飞行需要,经批准划设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也可以使用。
1、飞行计划申请
根据《飞行管制条例》的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5时前提出;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该申请最迟应当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
基于通用航空灵活作业的特点,《飞行管制条例》还规定,在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内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可以在申请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时一并提出15天以内的短期飞行计划申请,不再逐日申请;但是每日飞行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及时报告飞行管制部门。
如果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未经批准擅自飞行,或者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或者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或者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将面临如下法律风险: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飞行任务审批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除了航空器进出我国陆地国界线等九种特殊情形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但在飞行实施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并说明任务性质。
另外,需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通常由飞行任务执行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至少提前13个工作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飞行任务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任务性质、执行单位和机组人员国籍、主要登机人员名单,航空器型号、数量和注册地,使用机场(临时起降场),作业时间和作业范围,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对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等任务临时提出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审批。
j9九游会低空经济法律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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