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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质生产力 | 中国低空与无人机空域管理制度探析
    2025.05.26 | 作者:任谷龙 汪哲浩 | 来源:j9九游会律师事务所
    专栏导语

    “新质生产力”是2024年全国两会的焦点之一,指引了中国经济社会的未来发展方向。j9九游会律师事务所响应号召推出“新质生产力系列专栏”,由不同专业领域、行业经验的律师结合各自业务实践发表系列文章,以供参考,敬请期待。

     

    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杰出代表,正逐步崛起,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股强劲新动力。在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1],低空经济被明确列入2025年的政府工作任务,政府将全力推动低空经济在安全、稳健的轨道上持续发展。

     

    低空经济是指依托低空空域(通常指地面以上1,000米以下、根据实际需要延伸至不超过3,000米)资源,以无人机、通用航空、城市空中交通等为载体,驱动物流运输、应急救援、农林作业、文旅服务等多元化场景创新的新兴经济形态。作为全球科技与产业变革的重要方向,低空经济通过释放“立体空间生产力”,正在重塑交通效率、社会治理与产业生态,被广泛视为未来经济增长的潜力巨大的新领域。

     

     

    一、我国低空空域管理制度
     

    民用航空局于2023年11月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根据上述文件,民用航空局参照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推荐标准,基于我国的国情军情,综合考虑飞行规则、空域环境、航空器性能、空中交通服务等因素,将空域划分为管制空域(A、B、C、D、E类)和非管制空域(G、W类)。

     

    2023年12月21日,民用航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并发布了《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正式确定将空域划分为A、B、C、D、E、G、W七大类。该方法与上述征求意见稿中对空域类别的划分基本一致,但对各类空域的划设范围、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具体的飞行要求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述。


     

    二、我国空域基础分类
     

    根据《国家空域基础分类办法》的规定,我国空域的分类具体如下:

     

    (1)A类空域:通常为标准气压高度6,000米(含)至标准气压高度20,000米(含),主要用于长途航班。由于高度较高,通常仅允许仪表飞行。

     

    (2)B类空域:划设在民用运输机场上空,根据机场跑道数量划设不同范围和高度的环阶梯结构。这类空域允许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

     

    (3)C类空域:划设在建有塔台的通用航空机场上空,通常为半径5千米、跑道道面—机场标高600米(含)的单环结构。这类空域允许仪表和目视飞行,若飞行的平均海平面高度在3,000米以下,则目视飞行指示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

     

    (4)D类和E类空域:i)标准气压高度高于20,000米为D类空域;ii)A、B、C、G类空域以外,可根据运行需求和安全要求选择划设为D或E类空域。这两类空域允许仪表和目视飞行,若飞行的平均海平面高度在3,000米以下,则指示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

     

    (5)G类空域:i)B、C类空域以外真高300米以下空域(W类空域除外);ii)平均海平面高度低于6000米、对民航公共运输飞行无影响的空域。这类空域允许仪表和目视飞行,若飞行的平均海平面高度在3,000米以下,则指示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

     

    (6)W类空域:G类空域内真高120米以下的部分空域,主要用于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

     

    我国空域划分示意图
     
     
    三、我国低空空域的管理制度
     
    基于以上,我国的低空空域(3,000米以下)主要涉及D、E、G和W类空域,其具体要求如下:
     
     

    特别需要说明以下两点:(1)上述表格中的“管制空域”是指对按仪表飞行规则和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而划定的空间,而“非管制空域”是指不对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空间,并非是不受任何监管或约束的空间;(2)上述表格中的“飞行要求”仅适用有人驾驶航空器的情况,无人驾驶航空器仍需要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61号,下称“《无人机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 我国无人机飞行空域的管理制度
     

    根据《无人机暂行条例》,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适用的空域管理要求具体如下:

     

    1.我国无人机飞行空域分类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制空域(下称“无人机管制空域”)为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1)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2)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3)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4)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5)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6)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7)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8)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无人机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无人机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下称“无人机适飞空域”)。

     

    2.我国无人机飞行活动的监管要求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各单位或者个人在无人机适飞空域内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通常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无人机暂行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了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的无人机飞行活动,包括:

     

    (1)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无人机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

    (2)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无人机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下称“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3)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真高120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但是,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但若上述飞行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仍需依照上文规定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1)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

    (2)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

    (3)飞越集会人群上空;

    (4)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5)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

     

    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无人机适飞空域内飞行的,无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批准文件。

     

    3.我国无人机飞行活动的监管平台及其他要求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服务有关事宜的公告》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下称“UOM平台”)上线运行,网址为:http://uom.caac.gov.cn。所有类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所有人都应当按规定在UOM平台进行实名登记,取得登记标志后方可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操控人员应当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UOM平台报送识别信息。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当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

     

    UOM平台

    中国境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可通过UOM平台查询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通过UOM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需申请的飞行活动及无需申请的飞行活动详见上文2.3.2部分)。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无人机适飞空域内飞行时,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空观察,及时发现和消除可能存在的空中相撞风险,并对飞行安全负责。

     

    UOM平台空域查询(蓝色区域为无人机适飞空域)

     

     

    五、结语

     

    鉴于我国当前低空及无人机空域管理制度的规划与执行状况,通过科学合理的空域划分、严格的飞行活动监管标准,以及一体化综合监管平台的有力支撑,我国正稳步构建一个既促进低空经济繁荣又保障公共安全的空域管理体系。展望未来,随着技术革新与政策优化(如空域开放高度进一步提升、适飞空域进一步拓展、飞行活动审批时间和流程进一步精简),低空经济有望成为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
     
     

    [1] 请参见《政府工作报告》,网址:http://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3/content_7013163.htm?s_channel=5&s_trans=7824452999_

    [2] 截至本文发布之日,该征求意见稿仍未被颁布和实施。

     
     
    往期回顾:

    《新质生产力 | 低空经济法律与监管框架》

    《新质生产力 | 低空飞行服务站 — 从分类到审批一文读懂》

    《新质生产力 | 低空经济之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新质生产力 | 通用机场建设要求与审批流程解析—《通用机场管理规定》解读》

    《新质生产力 | 低空经济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

    《新质生产力 | 低空经济之解码固定基地运营商(FBO)》

    《新质生产力 | 低空经济之低空飞行器侵权责任问题初探》

    《新质生产力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审定管理研究》

     

    j9九游会低空经济法律工作组

    j9九游会低空经济法律工作组专注于低空经济全产业链的前沿探索与综合法律服务,覆盖低空运营、低空飞行器、基础设施建设、飞行安全保障等多个关键环节,致力于为相关企业、科研机构、投资主体及政府机构提供全方位、深层次的法律支撑,具体包括:政策与监管合规(如空域使用审批、飞行安全监管、适航认证)、技术与数据治理(如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安全与隐私合规、地理信息数据应用合规)、商业与资本服务(如供应链协议设计、投融资/并购交易架构、IPO筹备与上市合规)、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如产品责任及侵权、政府调查应对、行业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防范)等法律服务。

     

    j9九游会低空经济法律工作组汇聚全所十三个专业领域的律师,兼具法律专业资质与低空经济产业经验。工作组深度融合行业动态与监管趋势,通过“政策解读-合规嵌入-商业适配”的三维服务模式,助力客户在技术研发、产品推广、市场拓展及国际合作进程中精准管理法律风险,同步构建动态化合规管理体系与战略性风险缓冲机制,为低空经济产业的商业化、规模化及全球化发展提供前瞻性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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